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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经济开发区有新规范
发布日期:2016/7/25 来源:
    山东省金融网讯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101日起施行,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这意味着山东经济开发区从此有了新规范。
 
  经济开发区职责和定位明确
 
  长期以来,经济开发区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管委会地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僵化等。《条例》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同时,经济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区,为发挥其创新引领作用,《条例》对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方面也作出了规定。同时,对简政放权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规定对下放的事项要实行目录管理,以明确双方的职权和责任。
 
  《条例》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原则,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同时将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界定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从注重数量转向提升质量
 
  为解决经济开发区区域发展不平衡、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和粗放式扩张等问题,《条例》对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瓶颈问题作出了规范:对经济开发区的总体布局提出了要求,对经济开发区和城市化进程的关系作了前瞻性规定,建立了经济开发区的动态管理制度,从注重数量转向提升质量。《条例》规定,对经济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为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存在的产业发展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低、对外开放程度低等问题,《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152家。2015年,全省经济开发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利税、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别占全省的52.9%59.7%56.3%57.2%43.8%,经济开发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全省比重比“十一五”末提高了11.1个百分点。经济开发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条例》对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手段进行了界定。比如,规定了政府的配合义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规定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营商环境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创新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还规定了为区内企业减负,提供便捷服务等内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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