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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日期:2014/12/14 来源: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据了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对于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以及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的重点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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