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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局放开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
发布日期:2014/12/14 来源: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

  《通知》指出,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据了解,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企业财务公司和其他非银机构也可参与其中,但是门槛较高。《通知》实施后,参与主体将扩大至全部境内金融机构,证券、信托、保险公司等均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通知》还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原有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被废止。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让更多外汇交易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将进一步发挥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增强外汇市场活跃程度,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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