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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台
我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
发布日期:2014/10/7 来源:
    山东省金融网讯   近期,我省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担保市场环境,促进担保行业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联合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

  这次清理规范既要清理违法违规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及其经营活动,也要鼓励发展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内所从事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既要高度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规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全省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重点是打着“担保”旗号非法经营存放款、资金拆借、理财等业务、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市场准入清理规范。清理规范期间,暂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工作。二是机构名称清理规范。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所经营的“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如同时经营上述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三是经营范围清理规范。对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或与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的内容进行清理并规范;对经营范围中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进行明确标示,细化到具体类型,并与机构名称相对应。四是违法违规情况查处。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依法查处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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